根据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一)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人选及任免;
(二)本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
二、对外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向社会募集资金和重大项目资助,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本基金会重大活动包括:开展上规模的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进行筹集资金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重大的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法律规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四、本制度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 本制度于2014年3月13日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确认。
2018年12月5日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27日七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七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