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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24-03-20 16:14:28
来源: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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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基金会按《章程》宗旨规定,在职能活动中所形成的、特别是已办理完毕事项的各类原始文件(含电子文件、照片、图片等)都应作为文书档案予以归档。

二、档案整理须遵循文件形成的规律,确保本基金会历史和工作真实完整的记载,并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归档文件应齐全完好,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即将褪变的文件,应及时予以复制。

三、归档文件须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有利管理和利用。

四、本基金会采用按文件形式年度归档分类的方法。

五、档案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系列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归档文件排列顺序须逐件编号,年度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

六、归档文件装订时,应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为同一件时,则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七、档案管理须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等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

八、有关财务档案按所执行的财会制度要求执行和管理。

九、本办法自2003年6月28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十、本办法于2014年3月13日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确认。

2018年12月5日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27日七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七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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