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奖励
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关于
接受捐赠的暂行办法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关于
资金资助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
 
大事记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表彰、奖励积极宣传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支持基金会工作,为基金会资金筹集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特建立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是积极为基金会资金的组织和筹集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的来源:由基金会本金增值款支付。
三、奖励金额:按捐赠款的10%计算。
四、奖励办法:非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及科协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因亲属关系,争取到的捐赠项目按捐赠款的10%直接奖励给个人;科协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因业务联系而争取到的捐赠项目,按捐赠款的10%奖励其所在部门,由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配。
五、奖励须待所筹集资金到位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依据上述条件提名,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12月26日起实施,1993年1月《关于建立奖励为本基金会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专项基金的意见》同时废止。
七、第四届理事会成立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捐赠款奖励可参见本实施细则执行。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20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