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经上海市科协七届常委会2004年3月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奋斗作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教兴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选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主办。上海青年科技英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另授提名奖若干名。 第三条 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在上海工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参加评选: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对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贡献的; 2.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作出重要贡献,促进技术进步的; 3.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对完成重要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 6.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第四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区县科协和基层单位科协; (二)在本市注册的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 (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专家联名推荐; (四)其他有关单位、团体。 第五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组建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本市著名专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聘请本市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相关学科专业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提出获奖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八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复议,提出获奖候选人正式名单并通过媒体公布获奖候选人主要事迹,同时在该候选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评议。 第九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获奖候选人名单及主要事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评选办公室受理署名书面异议。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评选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负责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上海青年科技英才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向上海青年科技英才及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广泛宣传获奖者的优秀事迹。 第十二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将按照程序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学术部,负责办理评奖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科协青年工作委员会指导。 第十四条 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青年科技英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