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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2024-03-21 07:07:24
来源: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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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按本基金会资助的公益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宗旨和范围: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表彰、奖励有突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 支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活动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第二条 凡符合本基金会资助宗旨和范围的项目,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单位和机构,均可根据本基金会发布的年度资助项目公告提出申请。

(一)登陆本基金会公共邮箱,按要求填写《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公益科技项目定向捐赠合同》;

(二)将填写完整的三份材料电子版发送并电话告知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本基金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将初审反馈的材料(《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实施方案》一式2份、《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一式2份、《公益科技项目定向捐赠合同》一式4份)打印、盖章后,寄送至本基金会办公室,待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和通过。

第三条 凡未按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本材料,未寄送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内容不一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条 凡尚未完成已资助项目的单位,一般不受理新报项目(立项时注明跨年度项目者除外),每个申报单位每年申请项目不超过2个。

第五条 项目须经秘书处初审、专家评审,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公益科技项目定向捐赠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人将获准资助项目列入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督促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基金会秘书处视实际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项目内容,应提前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1、因故不能施行的项目

2、申请项目的实际费用少于预算的部分。

第九条 获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明确表明该项目由本基金会主办、支持、资助等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诚实守信维护本基金会的公信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减少或撤消资助,直至追回资助款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需认真撰写《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并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场图片、声像、书籍等资料寄送本基金会秘书处验收审核。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委托或组织专家对年度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新一年资助项目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凡发现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或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本基金会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追回违规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前后,在本基金会网站公开征集,征集工作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3年8月修订

2018年12月5日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27日七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七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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