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表彰、奖励积极宣传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支持本基金会工作,为本基金会资金筹集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特订立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是积极为本基金会资金的筹集和增值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来源:由本基金会本金增值款中支付。
三、奖励金额:按捐赠款的10%计算。
四、奖励办法:除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凡为本基金会争取到的捐赠项目,均按捐赠款的10%直接奖励给个人;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因业务联系而争取到的捐赠项目,按捐赠款的10%奖励其所在部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五、奖励须待所筹集资金到位后,由本基金会办公室依据上述条件提名,经秘书长会议审批后发放。
六、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26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七、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于2014年3月13日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确认。
2018年12月5日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