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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关于接受捐赠的暂行办法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关于接受捐赠的暂行办法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以发展科技事业为宗旨的公益性基金管理组织。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通过筹集、管理基金,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支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活动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有关活动。为鼓励对科技事业发展支持和捐赠的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和个人,为加强本基金会对捐赠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特设立本办法。

一、本基金会可向热心科技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和个人募捐。捐赠财产包括:现金、房地产、各种物品及知识产权等。捐赠给本基金会的财产应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必须是自愿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本基金会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捐赠给本基金会财产的用途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应当符合公益目的,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科技事业;捐赠的物资归本基金会所有,本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或无偿转让给与本基金会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的物品及捐赠物资不能直接用于资助对象的受赠财产可以变卖,所得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三、凡对本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本基金会均颁发荣誉证书以作纪念,并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宣传,对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酌情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对热心科技事业及本基金会的发展,积极联系、组织、落实捐赠的人员可根据《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捐赠人可与本基金会就捐赠财产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其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留名纪念,也可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并上报批准。

五、境外捐赠人捐赠给本基金会的财产,由本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免征关税。

六、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现金及各种形式的捐赠,一律由本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接收凭据,本基金会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每年用于资助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八、本基金会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不得在受赠款中开支。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具体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导致捐赠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2013年8月修订

2018年12月5日七届一次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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