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热心科技事业发展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资金运作增值。本基金会的资金是开展符合章程宗旨规定的各项资助活动的基础。为确保本基金会资金的安全,且合理高效地使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必须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每年用于从事章程宗旨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出纳工作岗位,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不得兼出纳,须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运作的长效财务管理体制。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经理事会审定的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必须严格执行。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决策,秘书长日常签批制度。
六、捐赠人监督执行委员会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捐赠人执行委员会主席每月的上旬对上一个月的财务凭证、账本、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章),未通过复核至当月中旬起除人员与物业等经费外其他费用暂停支出,捐赠人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复核由执行主席负责复核。
七、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及时正确记载与银行的往来账务。不准为他人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用,违反则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掌握开支。各类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
九、定向捐赠及按《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使用,应按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的合同约定,尊重捐赠人的使用意愿专款专用。凡需支付费用,经捐赠人指定的监管人审核同意后,凭合法凭据支付。
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暂存、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以防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累积。
十一、妥善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贯彻分人分别保管印章及支票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应符合规范、科学的要求,应有专人保管存档。
十三、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年度工作报告应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9月17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十五、本办法于2014年3月13日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确认。
十六、本办法于2018年12月5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